| 2015-10-16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2015)绍柯齐执民字第00056号 |
2015-10-16 |
浙江 |
(2015)绍齐商初字第00030号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部分未履行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已扣划绍兴县绍敦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724.21元,支付该案受理费8251元、执行费8185.02元,剩余执行款65288.19元已支付给申请人。 |
被告绍兴县绍敦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万帆针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0230.6元,并支付300000元自2014年11月22日起及270230.6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朱春根、吴海燕对被告绍兴县绍敦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春根、吴海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绍敦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绍兴县万帆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2元,减半收取47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271元,由原告绍兴县万帆针织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绍兴县绍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8251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已扣划绍兴县绍敦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724.21元,支付该案受理费8251元、执行费8185.02元,剩余执行款65288.19元已支付给申请人。 |